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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7.4 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反馈。

  4.7.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出现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申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械。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被转移的群众,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务、交通、民政、供电等部门进行核实,得到批准后方可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动态信息、新闻报道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加快对水毁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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