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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风暴雹灾害

  (1)风暴雹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立即上岗,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④各新闻单位和媒体应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⑤公安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和设备,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和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和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况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 干旱灾害

  当干旱灾害发生时,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④密切监测、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害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⑤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要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

  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要加强排查险情,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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