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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同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中型以上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汛情变化,实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多个县(区)发生大面积干旱;

  (6)个别县(区)发生重度干旱,或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工作。同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汛情变化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个别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5)多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个别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4)多个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要组织人员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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