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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 其他各类预案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及发布

  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级别。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③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3.4.2 干旱预警级别及发布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和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预警级别。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30%;

  ②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7%;

  ③全市1/3以上县(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Ⅰ级预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5%;

  ③全市1/3以上县(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Ⅱ级预警。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度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40%;

  ②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3%。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Ⅲ级预警。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度干旱:

  ①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经会商后发布Ⅳ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预警级别,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太子河、细河干流主要河段(主要河段指太子河的观音阁水库以下、细河下马塘镇以下)的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浑江、富尔江及其他中小河流以及关门山、三道河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调度由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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