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于城区内的排水沟,有关部门要加快治理步伐,暂时得不到治理的,要及时清淤和管护,确保汛期泄洪畅通;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有线无线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估,写出评价报告,并报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将依法制止或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要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由于我市特殊的地理环境,在汛期易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较多,这些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等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2)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各项措施。在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均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暴雹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及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市级气象台(站)及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及早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以便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

  (2)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注视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各级水务部门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预泄预排等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设施、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旱情,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