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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7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水毁工程修复

  6.3 灾后重建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本溪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雹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的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我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要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 严肃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及抗旱预案。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江大河、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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