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变更申请,将换发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核准《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发放至变更申请人。
(四)变更办理要求
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当先取得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向工商部门出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具体要求是:变更事项已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担保公司需出示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未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担保公司需出示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的变更申请
(一)担保机构按照规范整顿整改要求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已参加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且变更事项属按照我省规范整顿要求自行整改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款要求申请变更。
(二)担保机构自行退出担保行业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款要求申请办理。
(三)担保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因未参加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需待《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变更。
三、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登记
担保机构需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年检或工商登记注册。对已成立担保公司未参加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财政部门将在《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按相关规定受理申请人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