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未经沉淀的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二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除抢险、抢修外,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昼夜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时期,由环保部门另行规定禁止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生活区。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设置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下列活动:
(一)凌空抛撒建筑垃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五)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六)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平整场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