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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轴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 下大力气引进世界前八强、国内前五强的轴承企业。新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销售强度达到250万元/亩的,享受相当于给予项目法人基准地价20%的财政支持(扣除上缴省部分);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或销售强度达到350万元/亩的,享受相当于给予项目法人基准地价款50%的财政支持(扣除上缴省部分);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或销售强度达到450万元/亩的,享受相当于给予项目法人基准地价款100%的财政支持(扣除上缴省部分);(2)根据企业用工规模,项目周边就近优惠提供相应的生活用地;(3)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4)市级所有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我市现有轴承及配件、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可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的单位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上述项目优惠政策,经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会研究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 鼓励以商招商。我市现有轴承企业成功引进世界轴承前八强、国内前五强轴承企业在洛阳独资、合资新建项目的,市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对其给予奖励:

  (1)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招商企业10万元的奖励;(2)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6.5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招商企业50万元的奖励;(3)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或2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招商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申请奖励资金程序,由企业向市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3. 加强对外合作。外来轴承企业兼并或重组我市轴承及配件、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且产品符合《“十二五”期间洛阳市轴承产业重点发展产品及技术目录》内“重点发展产品”或“重点研发的轴承专用工艺装备和检测仪器”的,根据其对地方财政收益的贡献,财政部门连续三年按照增量部分给予企业等额资金支持。

  申请奖励资金程序,由企业向市工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效益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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