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深基坑工程节点验收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11〕41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在徐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安全责任,防止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12日起,我市实行深基坑工程节点验收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节点验收: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验收程序
(一)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于验收前5天,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小组名单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节点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可邀请参加本项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1-2名专家参加验收。
(二)施工单位按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负责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监测等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对节点验收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形成条件验收评估报告。
(四)验收小组负责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专家论证意见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实施下一工序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明确结论。验收小组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
(五)施工单位在节点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小组对下一工序的技术评估结论,完善下一工序的施工措施计划,需作重大修改的,应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六)在通过节点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验收报告、会议纪要及所提隐患整改完成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