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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宜采区是指河道禁采区、控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根据河道砂石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有效改善、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保大关小、股份兼并”等方式,对本辖区现有采砂单位进行治理整顿、资源整合。

  2.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自愿申请采砂许可。

  (2)通过资源评估,年开采量符合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按核定年最低开采量,预交砂石资源规费,实际采砂量超出核定年最低开采量的,超出部分应依法补缴资源规费。

  (3)保证对河道护堤地进行回填整理,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进行平复,并达到规定标准。

  (4)具备生产安全防控条件。厂区内有可靠的监控设备;采砂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全天巡逻值班,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5)采砂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规范。

  (6)有防洪预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能对现采区弃料进行平复、治理。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整合前已办理《采砂许可证》,且符合整合规划要求,并对采砂区域砂石弃料及时进行清理平复的,重新换发新证,纳入正常管理。整合前已办理《采砂许可证》,但不符合资源整合要求,或不能对采砂区域弃料进行平复治理的,停业整顿。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采砂许可证》:

  (1)不按采砂规划越界开采、毁堤开采,影响河道防汛安全的;

  (2)不服从管理,拒不平复采砂弃料,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

  (3)不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恶意偷逃税费的;

  (4)采砂区域内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

  (二)河道防洪堤防保护区外砂石资源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开采利用砂石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1.凡在基本农田从事采砂作业的,一律予以取缔,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原地貌。

  2.拟通过对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土地、林地改良或采挖古河道风化石,进行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提出申请后,由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市)国土、林业部门审批,经县(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市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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