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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洛政〔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依法、有序、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砂石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与河道清障、水土保持、滩涂治理、土地改良相结合,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社会效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办证、统一规费征缴、统一稽查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砂石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工作重点

  (一)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

  1.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实际情况,结合城市规划,对河道内采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划定禁采区、控采区和宜采区。根据采砂发展规划,制订资源整合计划。各有关县(市、区)要将河道采砂发展规划、资源整合计划及辖区河道禁采区、控采区和宜采区范围统一报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禁采区是指开采砂石会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桥涵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并可能造成河道淤积、设施损毁,形成安全隐患的河段。禁采区应立标定界,严禁开采。凡在禁采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控采区是指开采砂石对河道行洪、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有一定影响,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保证行洪安全的特殊河段、河道生态治理河段。控采区实行严格的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必须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防洪预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由县(市)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实行控制性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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