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11〕58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徐政规〔2010〕8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和《关于统一制发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7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即日起,我市规划区域内,新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部分,应按《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要求编制要点》要求编制。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部分列为必备要件一同报送。
二、市规划局接到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其中的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送市城乡建设局。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强制性标准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委托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
四、建设单位报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3份;
2、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全套文本两套,方案光盘一套;
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公章。
五、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依据《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方案加盖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审查人员应是经省住建厅认可公布的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人员。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做好被审查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每月5号,将上月方案审查意见表,项目汇总表一份报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
六、市规划局对未取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项目,不得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批准书中应载明是否通过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