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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分包管理的通知

  2、企业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依法订立的聘用劳动合同;
  3、企业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正常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二)脚手架和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上述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未订立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未提供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属分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违法行为。
  四、分包施工的管理要求
  (一)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实行分包施工的,在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和安全责任。
  (二)分包合同签订前,分包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3、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资格证书;
  4、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作业人员名单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分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核查分包企业资质。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分包合同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五)中途更换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要求对分包单位资料、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和备案。
  (六)自2011年5月1日起,市区建筑工程的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实施备案。
  五、现场管理
  (一)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相应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切实做好脚手架和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前,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施工完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总、分包单位各项资料及资质情况。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凡发现未按规定分包或分包单位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照要求改正或未停工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组织验收的,监理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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