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立足基层、力求实效的原则。
3.目标任务。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两个体系”建设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西部前列;到2015年,“两个体系”建设基本建成。残疾人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协调,残疾人自身素质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劳动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宝鸡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人人享有安全住房、适龄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义务教育”的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全面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使残疾人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的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救助金后,再给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上或者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全额发放救助金。对言语、听力和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30元救助金,农村低保家庭有上述残疾者提高一个档次的救助或者按最高档次发放救助金。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每户按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生育指导,免费进行婚前检查和孕前医学筛查,开展对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引导残疾人科学生育,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将城乡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考虑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优先予以安排,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民安居工程和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等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物配租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按照标准的20%提高补助。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