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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11〕61号)


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的执行力度,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于2010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质〔2010〕7号)。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除质量通病和使用功能缺陷,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更加深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制度,提高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责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扩大广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合法利益,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执行实施。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将通知情况填写《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二)。通知率应确保100%。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三天,在售楼处及被验工程楼梯入口醒目处张贴验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验收房屋栋号、验收具体时间、验收单位人员名单、验收后情况汇总地点,验收的各户质量情况及业主如何查阅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还应提前三天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内容》(附件一)及《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附件二)等书面材料上报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在公示前,随机抽查业主通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网站地址:http://www.xzzjw.gov.cn);对于建设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应通知业主没有通知的,没有通知业主填写已通知的,不予进行公示,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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