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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徐州市“建筑之乡”评选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建筑之乡”的评选工作,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考核内容 1、所有县(市),包括原县(市)改为区的都在评选范围内。 2、本次评选的数据资料以2006年至2010年期间统计年报数据和获奖情况为准。 工程质量奖包括: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包括省外取得的省优工程奖)、国优奖、“鲁班奖”,市级以上文明工地。 其他奖项包括: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新技术示范工程、工法、QC成果奖、省级文明工地。 以上奖项均以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二、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对照标准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2、市城乡建设局接受申请后,按照程序将申报名单进行公示。 三、“建筑之乡”的标准 1、在本县注册的一级资质企业3家以上。 2、企业营业额累计200亿元以上,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幅18%以上,实现利税总额不少于8亿元。 3、本县(市)五年共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10项以上。 4、五年来共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工地不少于30项。 5、本县(市、区)拥有注册二级以上建造师总人数不少于200人。 6、本县(市、区)政府至少出台一个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文件,在本地区排名前列。 四、评选考核程序 1、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市、区)申请,对照标准提出候选名单。 2、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3、建筑之乡县(市、区)的表彰名单由市城乡建设局根据考评情况,按排序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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