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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由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得下放的项目除外)。

  (三)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四)区规划部门负责核发“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将结果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复核。

  (五)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除外)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事项。

  (六)涉及国土管理的审批权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执行。

  四、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已批的旧厂改造专项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批,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旧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三旧”改造机构,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改造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

  (二)旧厂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改造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的审批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除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审批改造方案外,采取突出重点、选取试点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区政府的审批管理权限,以保障市、区政府重点改造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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