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
(穗府办〔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三旧”改造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及《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心下移。在“三旧”改造项目中,进一步扩大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权、“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权、实施“三旧”改造方案后续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管理权,强化区政府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主体作用。
(二)依法可行。“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既要有利于解决“三旧”改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
(三)权责统一。“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后,区政府作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监督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行使各项审批管理权,切实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
(四)试点先行。“三旧”改造应突出重点,明确试点项目,探索建立简化、高效的“三旧”改造审批管理新机制。
三、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已批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区各相关部门推进实施。“三旧”改造方案由区政府(或授权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准,并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属“退二进三”企业的旧厂房,同时报市“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由区政府统筹辖区内对口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行使。
(一)区“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区域“三旧”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街、镇协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