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做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1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县(市)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众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要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涉及相关收费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执行,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向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要按照沈阳分行的统一部署,及时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保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系统的有效查询,降低经营风险。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三、畅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推进银行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
各银行机构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与各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合作、技术咨询、产品开发、资金结算、客户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各银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融资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利率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适当加点确定。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市政府在考核银行机构新增贷款投放时予以列入,并给予加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