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申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预报的通知
各区县工信局(经信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为了使该政策惠及我市更多的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的企业,及时地为企业做好相关的申报工作,现对2011年度需要进行申报的企业开展预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政策依据和具体范围
由于涉及政策的产品目录多次调整,以及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变化,都将影响减免税收的企业范围调整,企业对申报工作会产生疑问,所以需做好政策的研究和申报企业的预报工作。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近年来主要文件依据为:工信部联财 [2009]463号文《
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文《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文《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申报2011年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可以对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中附件一、二,即《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的规定,初核预报资格。
申报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类的企业,可以参照财关税[2010]50号文中附件一、二中新增加的装备目录和商品清单,即《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和《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的规定,初核预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