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执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减排核查和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市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企业注销登记。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处理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扶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职工集中大规模失业,防止因职工安置等问题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改扩建项目要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在改造中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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