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健全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提高决策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平。建立健全决策信息依据公开及信息运用情况说明等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扶持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服务。
20.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加强促进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以及产业聚集区、主体功能区等新型经济体发展方面的立法。
22.创新立法工作方式,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机制,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深入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区域协作。
23.及时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落实《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完善立法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
2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和提请审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制定辽宁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县级层面和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推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