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工程。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13.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子女死亡、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州、县市区各负担10%,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落实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15.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各级政府为农村两户代缴保险费或提高保险标准。(资金由各试点县财政负担,其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7.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优先保障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入院给予优待照顾。(各级政府牵头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8.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负责落实)
20.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21.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探索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平安健康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险等多个险种,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2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各级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四)健康工程。通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村两户成员的健康水平。
2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并提高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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