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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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