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原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确保年休假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于年初制定当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几次使用,但最多不超过三次。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休假期间,不得借公务活动名义外出,严格禁止公费或变相公费旅游。
三、切实加强年休假组织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和事假、病假制度,完善和坚持岗位A、B角制度,同一岗位的A角和B角不能同时休假。
四、严格年休假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年休假安排,须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安排,由县(市)区和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由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负责审批。
五、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市管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审批程序同上;其他干部职工经征求本人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事先报同级组织、人保部门批准;不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保部门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六、建立年休假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各单位须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审核备案表》并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台账》,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保部门审核备案,并将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审核备案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台账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休年休假申请表
5.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休假审批表
6.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休年休假审批表
7. 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审批表
8. 领导班子成员不休年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