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区域: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金华六市甲鱼、南美白对虾主产区;宁波、台州、温州、舟山沿海四市南美白对虾主产区、大黄鱼等鱼类海水网箱养殖区;常规淡水鱼类和虾蟹类苗种生产单位。
(四)重点指标: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焦亚硫酸钠(保鲜剂)。
三、整治任务
(一)加强源头监管,继续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以健康养殖场创建和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为抓手,引导生产者开展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广大水产品生产者的科学用药水平。做好今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完善“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鼓励企业开展无公害“双认证”。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化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强化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组织各级渔政执法、水产技术推广骨干和养殖业主开展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组织规模化养殖场开展以“产品自检、投入品留样”为主要内容的产地准出规范化建设,引导、督促业主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二)扩大质量安全监管面,继续保持对养殖(育苗)场违法用药打击高压态势。完善“全省水产养殖场名录”。省局计划建立“浙江省水产养殖单位”信息系统,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继续严格执行农业部、省及市、县四级产地随机抽检制度。
嘉兴南湖区、海宁市、杭州余杭区、湖州吴兴区、金华婺城区要加强调研,排摸温室甲鱼违禁药品、人用药、原药流通、使用状况。省水产品检测中心配合做好水产品中人用药、原药等药物残留检测的技术开发和储备。
全省建立违禁药品、人用药和原药使用举报制度。省局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违禁药品、人用药和原药流通环节、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
(三)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贝类养殖区和主要养殖区水源为重点,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监测与质量安全状况评价,并根据结果开展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密切关注陆源排污和赤潮发生动态,切实做好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生产区划型工作,加强对第三类生产区贝类产品上市的监管,努力降低贝类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四)强化检打联动,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按照“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的要求,继续对水产品和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实施追溯和查处。坚决杜绝执法“抽样造假、选择性采样”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