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
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