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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1〕42号)


各市财政局,义乌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财政局票据承印工作,依法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各市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协助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做好对所在地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通过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省委托各市印刷的财政票据印刷业务由各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印刷企业,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对于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等证照齐全;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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