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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规划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规划开发控制指标。

  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配套城市景观和市政设施的前提下,对各功能区的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将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建设成为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示范区。已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其开发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已批准规划的要求;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在编制规划时必须设定严格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设定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产品定位和市场需求,重点旅游区和度假区要体现“低层、低密度、低容积率、高绿地率”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保护其原始地形地貌,突出差异化和个性化。

  (三)规范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规划审核流程。

  ⒈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机构分别为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授权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进行。

  ⒉旅游规划、重大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申报主体为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⒊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审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主开发商资质;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开发模式、用地规模、工程进度计划;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就业安排;市县政府和项目主开发商拟签订的协议草案等等。

  ⒋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旅游规划,旅游规划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旅游规划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完善规划审核协调机制。

  为促进全省旅游产业的科学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纳入全省统一旅游规划管理。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办理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核,并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有关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评审,依法审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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