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
第十五条 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用量小的基本药物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也可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供货主体(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供货企业需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药监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基本药物,进行基本药物的动态贮备,保证所供应基本药物的数量与质量。保证配送的基本药物与合同中药品相一致,并确保基本药物按时、按量配送到位。
第十六条 我省基本药物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类采购:
(一)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供货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
(二)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其他基本药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四)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采购机构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的招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按照价格高低选择两个次低者为备选中标企业。若中标企业因故不供货或不及时供货而被投诉并经核实无误者,则在两个备选中标企业按照价格较低优先进入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
第十八条 我省基本药物原则上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原则上只选择一家供货企业中标,由该企业获得我省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
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采购机构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邀请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品种。
第十九条 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一次性签订一个采购周期内的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具体内容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