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包括本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网络平台统一采购,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
(三)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四)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
(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政府对我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采购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