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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附件1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号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容积率

 

建筑结构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装修状况

 

房屋类型

 

房源概况

户型

 

建筑面积

 

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

 

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燃气

供暖

通讯

电视

   

 

 

 

优惠折扣

 

享受优惠折扣条件

 

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和标准(购房者自愿选择)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内容与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特别提示

商品房和车库(车位)、辅房销售的具体标价内容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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