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内容: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宣传的,其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