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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价检〔2011〕1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
  (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
  (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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