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价医〔2011〕17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维护疫苗正常流通、接种,切实减轻受种者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疾控系统接种单位需按《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一类疫苗具体品种和接种方法。
二、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实行流通差价率管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二类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的差价率作价销售。
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二类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7.5%的差价率作价销售。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二类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顺加作价,每单位疫苗加价额最高不超过45元。
接种单位统一以二类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作价销售,每单位疫苗加价额最高不超过45元。接种单位需要注射接种二类疫苗的,可按规定收取注射费。
各接种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疫苗销售中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如有以“折扣”、“赞助”等形式返还金额的,各级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应在审核购进价时予以扣除,并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差率作价。
四、二类疫苗实行省级进销价格备案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集中采购二类疫苗以后,应及时将二类疫苗进销价格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具体格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