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需求预测;
(二)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