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
(厦府办〔2011〕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闽政办〔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抓住科学发展主题,牢牢把握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市政府《意见》精神为核心,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强化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体制,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格控制各项事故指标,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㈠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市《意见》的新规定、新政策和新要求,逐项对照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全覆盖,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活动质量。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