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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3.强化督导,建立督导评估制度。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规模。
  4.发挥政府职能,大力兴办公办幼儿园。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3年内完成每个县(区)建设1所规模500人以上的县级幼儿园和97个规模300人左右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任务,5年内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5.落实国家要求,做好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6.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在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基础上,不等不靠,多渠道筹措经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等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保证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人口较多的村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村可与相邻村联办幼儿园或举办幼教点,逐步形成覆盖乡镇、村的学前教育网络。
  7.创新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鼓励社
  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创新政策,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开展民办示范幼儿园评估,对通过验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资金奖励。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8.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政府要设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自治区每年从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前教师培训和优质民办幼儿园奖励。各地也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9.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保证他们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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