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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与打击相结合、预防为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通过教育、管理、防范、打击、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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