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卫医保〔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人员)将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了平稳过渡,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统筹医疗人员应按锡政发[2010]156号文件规定参保,并办理相关证卡、约定医疗机构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学校,其他人员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与现有待遇的差额部分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出台前,由单位暂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缴纳儿童统筹医疗费用,个人不再缴费。单位缴费后,原统筹医疗人员暂仍使用《无锡儿童统筹医疗病历证》在原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其待遇和结算办法仍按原统筹医疗规定执行。
二、符合原儿童统筹医疗对象的人员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在2010年11月1日起按原办法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相关信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上列人员中属新增统筹医疗人员的,在办理手续时还需携带符合原儿童统筹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其当年缴费标准为:6 月 30 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前出生的),缴纳全年费用;6 月 30 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后出生的),缴纳半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