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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要遵循“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

  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即中止机制运行。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重新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的条件,视物价上涨情况决定。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标准。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为:当月全区城乡居民因物价上涨多支出的人均基本生活费用部分。具体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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