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时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六)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调整和退出:
(一)租赁住房补贴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需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同意调整意见后,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有第三十九条(四)、(五)、(六)、(七)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