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