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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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