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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4.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按中、省下达的建设计划为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5.完善7个远郊区县农村急救网点建设,按照中、省下达的投资计划,重点支持县(区)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急救点的培训和督导,保证城乡急救服务体系良性运转。(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6.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47.做好县镇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在认真做好对阎良区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的基础上,周至、户县、蓝田、高陵、临潼、长安各确定1-2个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进行县镇一体化管理试点,制定完善县镇一体化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48.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0.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51.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5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由市物价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尽快调研,提出合理的医保支付比例方案,并抓好落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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