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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逐步提高职工、城镇居民、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药费用报销比例,力争在现有的比例基础上提高10%。(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保障水平。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修订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对象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及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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