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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苏州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通知

  (二)正确把握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类型和幅度。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幅度及案件调查情况,按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委托处罚案件、简化操作案件、简易处罚案件等四种类型准确区分和适用相应的处罚文书,不得超越幅度适用委托处罚、简化操作及简易处罚案件程序。重点要把握的是:

  1. 委托处罚案件、简化操作案件均属一般程序处罚案件,适用除自身有特别规定外的一般程序处罚执法文书。

  2. 简化操作案件在执法程序和处罚幅度上均属委托案件,适用除自身有特别规定的委托处罚案件执法文书。

  3. 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不满30000元或罚款金额不满20000元的案件,应当适用委托处罚程序。

  4. 对违法事实确凿、且处罚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价款总额)自然人不满3000元,单位不满20000元的案件,可以实行简化操作。

  5.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6. 简易处罚案件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据外,还应当附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7. 省局对包括年检处罚等相关处罚程序、文书另有规定的,适用上级局规定;苏州局对委托处罚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层分局(所)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执行。

  (三)规范填制执法文书。各单位应当以委托处罚案件和简化操作案件为重点,规范填制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1. 委托处罚案件相关执法文书的“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栏,由基层分局(所)长审批及签名,“拟稿纸”由基层分局(所)长签名。“案件核审表”必须装订入卷,“核审意见和建议栏”由法制员1人填写及签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听证主持人意见栏”,由办案机构填写及盖章;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填写及签名。委托处罚案件新版执法文书的终结报告中无需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2. 简化操作案件“立案、处罚审批表”中“核审意见栏”由法制员填写及签名,“局领导意见栏”由基层分局(所)长审批及签名。

  (四)规范办案程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需要提交县级局领导集体讨论的大、要案件类型和处罚幅度标准。自立案之日起,不能在28号令规定的12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委托基层分局(所)处罚案件,可由受委托基层分局(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对于适用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或减少处罚种类的减轻处罚案件,应当按《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报请县级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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