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新的运行机制下绩效考核的有效办法。(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7)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延伸到村卫生室。积极推行村卫生室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各级财政严格按规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县级财政在兜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采取统筹算账,实施综合补偿。(财政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1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全省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严格落实执行全科医生制度,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可采取定向培养、县乡联动、设立全科医生特岗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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