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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统一支付制度,以县为单位按月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规定,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月底以前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7)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

  (8)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管理局)

  (9)开展基本药物省集中招标采购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影响研究,探索医改工作与有关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机衔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开展基本药物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政策评估工作。(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三类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化解乡(镇)卫生院公益性历史债务的有效办法。(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严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标准,6月底以前完成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并及时足额下达用编计划。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委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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